1、一、一審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
(資料圖)
3、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4、3、起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5、4、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6、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7、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8、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9、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0、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1、三、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12、三、二審審理包括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
13、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4、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15、四、二審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16、2、證據交換3、上訴的判決4、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17、5、宣判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18、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19、擴展資料民事訴訟須知一、起訴的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0、二、起訴狀應記明的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1、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高院-民事訴訟流程參考資料來源: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延壽縣延壽鎮-民事訴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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