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這是一種違約行為,只是普通的民事行為,不會牽涉到刑事責任的問題,利潤應當歸委托人,因為他們已經約定不能賺取其中的利潤。
2、《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
3、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4、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5、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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