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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銷售經過檢驗檢疫的合格豬肉,還私自屠宰病殘豬售賣,面對指控,卻對犯罪數額不予認可。日前,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檢察院主動引導偵查,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并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讓涉案人員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2017年,由于牛某乙做生意賠了錢,他的父親牛某甲便想到收買病殘豬進行屠宰和售賣,以此貼補家用。由于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不能在正規屠宰場屠宰,有殺豬本領的牛某甲便自行在院子里屠宰,由牛某乙駕車將豬肉運送到安陽,并以遠低于市場正常豬肉的價格賣給任某,任某再對外批發銷售。2019年2月,牛某乙全面接手了屠宰、銷售病殘豬的生意。同時,牛某乙及其妻子在淇縣還經營了一家肉鋪,對外售賣經過檢驗檢疫的合格豬肉。截至案發,牛某甲、牛某乙銷售給任某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金額分別為43萬余元、17萬余元。
該案被移送淇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由于案件涉及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院開展刑事審查起訴的同時,公益訴訟檢察組同步進行了立案審查。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牛某甲、牛某乙對公安機關認定的銷售不合格豬肉金額數量提出異議,辯稱向任某銷售的豬肉中只有一部分是不合格豬肉,大部分都經過了檢驗檢疫,且檢疫地點為淇縣某肉聯廠。
為查清事實,淇濱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鶴壁市農業農村局召開案件協調會,引導公安機關圍繞涉案期間牛某甲父子名下有檢疫合格證的豬肉數量、自營肉鋪售出豬肉數量等補充取證,鶴壁市農業農村局配合協助調查。經深入調查,辦案人員發現涉案期間,牛某甲在淇縣某肉聯廠沒有豬肉送檢記錄;牛某乙及其妻子雖有豬肉送檢記錄,但送檢豬肉的銷售目的地均為淇縣,無銷往安陽的檢疫豬肉,同時,牛某乙送檢豬肉的數量尚不足以在其自營肉鋪銷售,由此可以排除他將經過檢疫的豬肉銷售給任某的可能。此外,辦案人員檢查了涉案期間牛某甲名下的運輸車輛從鶴壁到安陽的出入記錄,發現車輛進出高速站口的時間大都在凌晨3點至5點,運輸時間存在反常。面對證據,牛某乙及其妻子承認了經過檢疫的豬肉全部用于自營銷售的事實。
2021年9月,淇濱區檢察院依法對牛某甲、牛某乙、任某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提起公訴,并于同年10月22日發出對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公告。公告期屆滿,仍無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擬提起公益訴訟,該院遂對牛某甲、牛某乙、任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最終,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分別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牛某甲等3名被告人四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處罰金,同時,責令3名被告人在市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判處牛某甲、任某共同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436萬余元,牛某乙、任某共同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175萬余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文章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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